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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央行和外汇局发布了《外国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基金管理条例》,明确和简化了外国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基金的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了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金融市场。

《条例》提出实施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的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划实施登记管理;实行本币和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资金流入的货币和时间;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的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代之以纳税承诺书;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一合格投资者委托多个境内托管人,实行主报告人制度;完善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外汇风险和投资风险管理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加强事后监管。

两部门: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

关于《条例》,央行介绍了外国机构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制度;原合格投资者转让人民币或者原合格投资者转让外币投资境内证券期货,在开立新的资本账户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新的产品或者业务代码;合格投资者应如何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以确保其在运营中符合真实需求交易的原则;合格投资者出具完税承诺函汇出累计收入时应包括哪些要素?收到汇出款项的完税承诺书后如何操作托管人;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机构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外汇衍生品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等。

两部门: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

央行指出,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是仅具备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的主报告人,无需重新注册。如有调整,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对于同时具备合格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名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合格的投资者应协助新的主报告人做好与其他托管人的信息提交链接工作。不需要到网站进行相关注册,主记者可以选择将注册所需的材料邮寄到国家外汇管理局。

两部门: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

新规实施后,如果只有合格投资者汇人民币投资国内证券期货,或者合格投资者汇外币投资国内证券期货,则无需重复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代码。托管人可以使用合格投资者的原产品或业务代码开立相应的账户,按照新规定进行资金交换和国际收支申报。对于同时具备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他们的产品或业务代码以原始方式使用。

两部门: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

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自然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上月末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的最新规模,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告知主报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对手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或总头寸,主报告人应监督合格投资者在中国的整体衍生品头寸符合真实需求交易原则。

两部门: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

合格投资者使用已完税承诺书汇出的收入,必须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累计利润。合格投资者可选择在每次汇款前,向为其办理汇款业务的托管人提供当时拟汇出部分的完税承诺书;您也可以选择向托管人提供一份一次性的可在一段时间内(以下简称“有效期”)汇出的累计利润的完税承诺书。无论您选择哪种承诺方式汇出款项,每份已完税承诺书只能对应一个托管人。

两部门: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

合格投资者提供一次性完税承诺书的,需注明有效期内通过托管人汇出的累计利润金额。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后续利润资金汇出时,应将每笔汇出金额与承诺函有效期内相应的累计利润金额进行比较,确保汇出金额不超过已完税承诺函所列金额。

两部门: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

与此同时,央行表示,简化合格投资者实现的累计收益的汇划程序,不会影响他们依法纳税的义务。

合格投资者在外汇衍生产品代理机构从事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外汇衍生产品合同到期后,托管人应根据合格投资者的指令向外汇衍生产品代理机构划转外币或人民币,并从外汇衍生产品代理机构收取结转的人民币或外币。外汇衍生产品代理机构应当向外汇局报送“外汇账户结汇和售汇”信息,相关托管人应当协助提供外币账号等信息。合格投资者在选择外汇衍生品机构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后,有义务协调相关机构与托管人共享所需信息,以满足监管要求和数据报告需求。(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时代品牌网

标题:两部门: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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