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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外国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基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和简化了外国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基金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方便了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金融市场。

央行: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推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的要求,实施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划登记管理。第二,实行本币和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资金流入的币种和时机。三是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代之以纳税承诺书。第四,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一合格投资者委托多个境内托管人,实行委托人报告制度。第五,完善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外汇风险和投资风险管理要求。第六,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加强了事后监管。

央行: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推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

以下是该文件的全文: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 附件:外国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基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2007年5月7日。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两个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一个托管人为主要报告人(只有一个托管人的,默认托管人为主要报告人),并负责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宜。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基金进行登记管理。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在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当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工商登记: (1)《外国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件1)。 (2)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合格投资者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将相关工商登记证反馈给主报告人。第三章账户管理第七条合格投资者应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出的需要,持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商业登记证,在托管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开立一个或多个专用账户。 合格投资者仅汇出外币资金的,应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和与外币专用账户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如果您只汇出人民币资金,您必须开立一个专门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同时汇出人民币和外币资金,应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和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并有效区分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 支出范围为:将结汇转入外币专用账户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转账、将本金和收入汇出境外,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第九条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详见附件2《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账户管理操作指引》),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和/或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与其他境内账户之间不得进行资金划转。 合格投资者同时汇出人民币和外币资金时,不得在开立的两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之间转移资金。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基于套期保值的国内证券期货投资和风险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不得提取现金。第十一条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资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外汇管理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汇款货币投资境内证券和期货。 合格投资者汇出外币投资的,可以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结汇投资所需的外币资金,并划入其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出投资人民币的,可以根据投资计划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汇出手续。第十四条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根据合格投资者的书面申请或指令,以及合格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相关税收法规全额缴纳税费的承诺书,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十五条合格投资者用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资金汇出和汇出币种原则上应当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的跨币种套利。 第五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用于套期保值的外汇风险套期产品和符合要求的金融衍生产品,衍生产品风险敞口应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风险敞口有合理的相关性。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其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包括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中的人民币存款资产,下同),并确保真实需求交易的原则。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托管人或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机构)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代理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循实际交易原则。 第十九条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开展的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种类和结算,按照现行外汇衍生产品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经办机构应当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第六章统计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其主要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其主要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变更登记。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破产程序、被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通过主报告人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变现资产并关闭专用账户。第二十二条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入汇款时,应检查相应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上述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和信息。第二十三条托管人应遵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告流程的通知》(银发[2017] 第二十四条托管人应遵循《银行间国际收支统计报告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银行间国际收支统计报告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 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9]1.2版《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定》(汇发[2019]1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并提交其他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外汇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二)未按照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托管人提供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的。 (三)在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过程中违反账户、资金收付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4)在外汇衍生品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五)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及人民币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及外汇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的。 (2)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开立或关闭相关账户,或未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划转和换汇手续。(三)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 (4)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相关信息、资料或情况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和结汇、售汇统计报表的。[(六)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代理机构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按照本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如有中外文翻译,以中文版本为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人民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数据报告方法的通知》(汇发〔2015〕4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基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时代品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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