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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能源[2019]764号

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相关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煤矿冲击地压事故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山东能源龙运煤业“10.20”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研究冲击地压灾害源头治理措施,加快消除和关闭突出隐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有效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发改委:严把煤矿建设关口 最大限度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

一是高度重视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

我国煤炭资源禀赋复杂,以地下开采为主要因素,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受到严重威胁。多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岩爆防治力度,具备一定的技术和装备基础,积累了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然而,随着煤炭开采深度和煤炭开发强度的增加,冲击地压灾害逐渐升级,并与其他灾害相耦合,进一步增加了防治难度。我国现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生产能力约为4亿吨/年,其中三分之二分布在煤炭净转运省份,对保障当地煤炭供应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防治冲击地压灾害不仅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亟待解决的任务,也是确保能源和原材料供应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各产煤区和相关煤矿企业要突出积极预防,加强源头控制,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煤炭工业优质发展。

发改委:严把煤矿建设关口 最大限度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

二、准确把握岩爆源控制的总体要求

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要深入贯彻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坚决遏制煤矿冲击地压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科学决策,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首先,推进预防和源头控制。岩爆的防治应贯穿于勘探、规划、设计、施工和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从全过程防范事故风险。第二,它以科学技术为支撑,以创新为动力。系统探索冲击地压灾害机理,加快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促进科技创新、人才创新和管理创新。三是统筹规划和系统治理。统筹推进煤矿冲击地压、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提升煤矿综合防灾能力。第四,分类处置,整体推进。加强综合政策与矿业政策的结合,加强政策支持和投资保障。

发改委:严把煤矿建设关口 最大限度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

三、严格控制新矿井冲击地压

严格控制煤矿建设,尽量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能源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规划引导和约束作用,优化生产发展布局,科学划分矿区外达范围,合理安排矿区矿山建设规模和开发时机,降低开采条件复杂矿区煤炭开发强度。各级煤矿项目审批机关要严格执行开采深度限制,不再审批一级开采深度1000米以上的新矿井、1200米以上的大中型矿井和600米以上的新矿井。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进行全面调查,凡超过开采深度的矿山一律停止建设。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项目建设期间影响趋势评估、识别和风险评估的监管。开工前或施工期间不符合相关工作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相关设计,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行,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不得转入正式生产。经评估、鉴定或评价有影响煤层风险的新矿井,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成后,生产规模不得超过800万吨/年,核生产能力不得增加。

发改委:严把煤矿建设关口 最大限度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

四、岩爆矿山库存的分类和处置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组织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我国正常生产建设中的冲击地压矿井等高危煤矿进行安全“体检”重点监管,形成“体检”报告,列出问题,按照限产、停产、关闭的原则,在2019年6月底前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并督促地方组织落实。首先,限制生产,减少人口。如果证明其具有灾害预防和控制能力且治理到位,则减少单班井的数量,并适当降低生产能力的规模。其中,开采深度超过1000米的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生产能力将降低20%;二是停产整顿。如果岩爆控制措施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整改到位后可立即恢复生产;第三,它完全关闭了。如果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管理,且整改后停产不彻底,安全生产条件仍不具备,将在2019年底前依法淘汰和退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全面清理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生产能力,所有非法核容量的矿井将恢复到核容量增加前的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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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加快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

国家能源局牵头,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组织各产煤区按照先破后撤的原则,分批实施产能置换、升级和升级,进一步减少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数量,力争到2021年底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数量减少到800个一是通过严格的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和退出不合格煤矿。其中,以下煤矿在2019年基本撤出:山西、陕西、宁萌4个地区每年不到30万吨,辽宁、吉林、黑龙江、陆羽、甘青新等11个地区每年不到15万吨,其他地区每年不到9万吨。以及以下煤矿;“僵尸企业”是指30万吨/年以下已停产很长时间的煤矿;岩爆、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低于30万吨/年。符合林区和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求或者承担特殊供应任务,符合资源、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和能源消耗标准的煤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者延期退出。二是以华北、西北、西南“两湖一江”(湖北、湖南、江西)和黑龙江为重点,将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的小煤矿引出来。三是支持富余资源较多、安全水平较高的煤矿改造至30万吨/年及以上。国家能源局继续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安全有序推进先进产能煤矿建设,调动了关停退出重灾落后煤矿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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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加强防治冲击地压的科技支撑和投资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支持建设国家级岩爆防治科技创新平台,推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科技部、财政部在国家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鼓励和引导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冲击地压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提高煤矿冲击地压监测预警和智能开采技术装备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一步发挥中央预算投资的主导作用,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的管理。煤矿安全监察、行业管理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岩爆防治资金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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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是防治冲击地压的主体。完善工作责任制,强化机制、组织、人才和投资保障,制定并落实岩爆风险预测、监测预警、防控、效果检查、安全防护、人员培训、应急处置等综合防控措施;加强现有冲击地压矿井的补充地质勘探,查明地质构造和地应力分布,优化矿井发展布局和开采布局,避免采场应力集中;优化井下劳动组织,大力推进“机械化替代,自动减员”,可减少入井人数,从根本上防止大规模伤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防治冲击地压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开展安全监察和监管,夯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事故预警教育,开展安全培训和整改活动,严格控制人员准入门槛;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场所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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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知要求,各产煤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明确细化和狠抓各项任务落实,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任务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果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来源:时代品牌网

标题:发改委:严把煤矿建设关口 最大限度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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