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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文化机构五年内将继续免征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明确继续实施商业文化机构企业化转制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中明确规定,经营性文化机构转为企业的,自转制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组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五年内可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门资助的文化单位转为企业,其自有财产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自2019年1月1日起,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的企业可继续免征房产税五年。

对剥离党报党刊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经营资产设立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参与资产评估增值和商业文化机构转型中的资产转让或转移符合现行规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通知下发前,经审核确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企业文化机构转制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根据通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上述税收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享受免征所得税和房产税政策不满五年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柴鑫)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来源:时代品牌网

标题:三部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继续免征五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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