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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月3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司法解释——依法严惩涉“地下钱庄”犯罪

据报道,地下银行已成为犯罪分子洗钱和转移资金的主要渠道,不仅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而且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上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非法资金的渠道,成为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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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标准,以及“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标准;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和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并罚原则;非法经营的数额、非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罚款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轻处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外汇交易刑事案件中犯罪场所的认定等。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司法解释——依法严惩涉“地下钱庄”犯罪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从近年查处的涉及地下银行犯罪的刑事案件来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是犯罪分子通过设立空空壳公司,帮助他人非法将公共账户转入私人账户,套取现金进行非法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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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解释》规定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三种情形:一是虚拟支付结算情形,即利用终端或网上支付接口等方式,进行虚拟交易、虚假价格、交易退款等。以非法方式向指定的付款人支付货币资金;二是私分套现,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套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的服务;第三,支票兑现,俗称“支票兑现”,是指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兑现服务。此外,第四项规定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情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支付结算方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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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地下银行的非法外汇交易主要包括传统的国内直接交易形式的反向外汇买卖和国内外“敲门砖”形式的变相外汇交易。跨境(境)赎回地下银行,犯罪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事业单位相互勾结,或利用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跨境汇款、转账。这种地下银行又称为跨国(边境)支付型地下银行,即资金在国内外单向流动,没有实物流动,所以“两地平衡”通常以对账的形式实现。目前,大多数地下银行的主要业务是跨境支付资金,这导致了巨大的资金外流和巨大的社会危害。据此,《解释》规定,倒卖外汇、变相倒卖外汇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外汇交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记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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