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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资本市场改革全面深化。新《证券法》在全面实施登记制度、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提高证券违规成本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改革,为完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管理产生了具体而深刻的影响。

投关管理应提质增效 三方面做好自愿性披露

近日,在“第11届中国证券时报投资者关系天马奖”评审暨投资研讨会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部副总经理刘伟指出,新的改革理念对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注重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已成为加强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应有之义。

投关管理应提质增效 三方面做好自愿性披露

上市公司投资与海关管理

应该提高质量和效率

刘伟认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一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在注册制背景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仅要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易懂”的基本要求,还要以投资者的需求为导向。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投资工作的基础,注册制度赋予投资者更多的价值判断决策权。上市公司在向投资者传递公司声音的同时,还应注意积极了解投资者的需求和建议,形成双向互动的良性循环,使投资者能够合理理解公司价值。新《证券法》增加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定,鼓励上市公司充分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应遵循法定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鉴于国内外投资者对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绩效的日益关注,上市公司应更加重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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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提高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高度重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行使各种股东权利提供便利。新证券法增加了投资者保护的专门章节,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是新证券法修订的重点之一。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行使权利做出了相关规定。公司应积极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股权行使和纠纷调解,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积极股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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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效性。新《证券法》的一个亮点是根据资产、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做出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因此,上市公司应考虑采用更有针对性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方法,并关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效性。在初步调查中,上市公司普遍反映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在信息沟通的内容、渠道和方式上有不同的偏好。因此,上市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在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前提下,制定分类政策,进行精细化管理,有针对性地应对不同类型投资者的不同需求。

投关管理应提质增效 三方面做好自愿性披露

不允许自愿披露

与法定信函的内容相冲突

随着证券市场结构的变化,特别是新经济、新格式和新模式的出现,以及投资者结构的不断变化,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基于监管实践,新《证券法》在《基本法》中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了明确和规范。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投关管理应提质增效 三方面做好自愿性披露

一方面,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许多公司希望通过自愿的信息披露来凸显其独特的竞争优势,提高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投资决策对信息深度和广度的需求大大增加,特别是随着机构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发展,由于他们对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普遍性要求更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种类和方式也进一步扩大。

投关管理应提质增效 三方面做好自愿性披露

为什么自愿披露在市场上被广泛讨论?刘伟表示,自愿性信息披露满足了上市公司基于自身商业模式和行业特点进行差异化和个性化信息披露的需求,不仅提供了有利于评估公司价值的信息,还提高了投资者解读合法披露信息的能力,从而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挖掘公司的潜在市场价值。

投关管理应提质增效 三方面做好自愿性披露

从市场实践的角度来看,自愿性信息披露已成为有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切入点,但也存在上市公司滥用自愿性信息披露、发布“张贴热点”公告、甚至配合二级市场进行股价炒作的违规行为。

刘伟表示,在新《证券法》中,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易懂的基本原则。同时,新《证券法》加强了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限制,要求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得与法定信息披露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投关管理应提质增效 三方面做好自愿性披露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自愿信息披露并不等于随机披露或故意披露。一方面,应避免关键自愿信息披露不充分,另一方面,也应避免过度披露一般自愿信息,造成信息噪音。

第二,应保持自愿披露的一致性,不允许选择性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实施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指出,当类似事件发生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三,自愿披露的信息也应该是可靠的。《上市公司治理指引》指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的信息,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提示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刘伟指出,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自愿披露方面应持谨慎态度,不符合自愿披露要求的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时代品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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