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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销售人员来说,在朋友之间发展业务是正常的,但也有争议。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判决披露了一名销售人员持有朋友的私募产品引发的经济纠纷。

投资者林彩飞用女儿50万英镑的嫁妆购买了私募产品,并让销售人员的朋友代她保管。然而,不久之后,投资者购买的私募产品遭遇了未完成的业务。为了拿回投资款,双方都去了法院。最后,法院二审判决后,业务员将投资款50万元返还给投资者。发生了什么事?

客户用女儿“嫁妆款”投私募,产品遭遇“烂尾”,代持业务员被判赔偿客户本

投资者用女儿的嫁妆钱投资私募,让销售人员代表他们处理纠纷

对于销售人员来说,在朋友之间发展业务是正常的,但也有争议。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判决披露了一名销售人员持有朋友的私募产品引发的经济纠纷。

在业务员朋友郑志女的介绍下,林彩飞用女儿50万的嫁妆买了私募产品,业务员朋友给投资者做了私人担保,并为投资者持有他们的基金份额。然而,后来,私募股权基金遭遇了一个糟糕的结局,因为它涉及非法集资,投资者不得不打官司,以收回他们的投资资金。具体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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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林彩飞与郑志女是朋友,通过介绍郑志女的基金业务,对基金进行投资。2017年2月22日和2017年11月24日,他们通过郑志女的代理人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17年12月,林彩飞与郑之女协商,将为女儿方林准备的50万元嫁妆款投入私募基金,并于2017年12月29日将50万元汇入郑之女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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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5日,林彩飞与郑之女签署《静安-兴元行第一级私募股权基金持有协议》,约定林彩飞向郑之女交付其自有及法定资金,郑之女认购静安-兴元行第一级私募股权基金50万元;郑志女仅代表林彩飞认购并持有静安兴元一级私募股权基金的单位股份,并按照约定向林彩飞支付其持有股份的分配款。金干星元航一级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林彩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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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郑志女在附件中写了一封保函:本协议方林50万本金的一切风险由郑志女于2018年1月5日承担。

2018年1月6日,同江公司向郑之女出具了《静安-兴远一号基金份额认购及出资确认函》,内容为投资金额100万元,基金份额认购(申请)确认函确认日期为2018年1月5日。

此后,郑之女向林彩飞指定的账户支付了四期利息,投资期满后未归还投资本金。

2019年3月1日,通江公司发出《投资者须知》:由于静安星园一号项目方延期付款,预计付款将从原定到期日起延长6个月。郑之女仍然无法收回上述投资资金。

私募产品有麻烦了,担保让销售员有麻烦了

为此,双方都上了法庭,焦点问题是郑之女是否应该对林彩飞承担保证责任和责任范围。其中,郑志女认为担保中的协议是被担保条款,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免除了林彩飞的部分投资风险,使民事权利义务失衡,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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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彩飞认为,虽然《基金持有协议》规定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但这是郑志女提供的格式文本,该条款已被后附的本协议50万元本金在方林的全部风险由郑志女承担的保证部分否定。本保函应视为郑志女和林彩飞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高于标准文本。附加担保是双方之间的合同变更,不违反国家法律。担保和持有协议不属于基金销售合同,投资风险协议不属于担保条款。为了获得高额佣金,郑志女自愿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来促进业务,权利和义务没有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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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林彩飞通过郑志女的业务介绍向基金投资,双方签署的基金持有协议合法有效。郑志女在持股协议附件中写了担保,鉴于其作为业务介绍人的身份,应视为为林彩飞的基金投资提供担保。尽管郑志女辩称该担保是应林彩飞的要求为安慰其家人而写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她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拒绝接受辩护意见,认定该担保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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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彩飞通过其投资基金多次了解基金的投资风险,持有协议约定由他承担基金无法赎回的风险。但是,作为基金投资的业务介绍人,郑志女在代理协议中写了担保,这被视为双方改变了自负风险的约定。根据新协议,郑志女为林彩飞的基金投资本金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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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林彩飞与郑志女达成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担保范围为投资本金。现在,不能按时支付资金已经构成了担保合同中提到的风险。郑之女应对林彩飞承担担保责任,即将投资款50万元返还林彩飞。

二审中,根据郑志女的申请,法院从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获得证据,证明通江公司静安兴源一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发布的“案例说明”,同江公司通过和兴财富及和兴财务控制下的其他公司向未指明的公众销售各种理财和基金产品。上海市经济调查局对合兴金融管理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和兴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推出的基金、保理和固定投资产品也出现了赎回危机,其中包括静安兴源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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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失败,郑志女是否应该对林彩飞承担担保责任和责任范围?法院认为,郑之女代表林彩飞持有的金干星元航一号私募基金虽然已被纳入公安机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范围,但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和兴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郑之女与林彩飞的担保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事实。 因此,担保合同纠纷和犯罪嫌疑人案件应当分开审理,这一刑事案件的处理不能解决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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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郑志女与林彩飞签订的资金持有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合同法》,因此应当合法有效。郑志女自愿保证林彩飞在所涉基金中的投资本金不会损失,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

基于上述事实,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郑之女应向林彩飞返还投资款50万元。

对此,一些私人投资者表示,私募股权基金只从合格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可能不会承诺投资本金不会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但是,有些投资者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所谓保本或承诺收益的影响而陷入陷阱,因此投资者必须警惕保本和利息担保或承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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