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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不仅明确了信息披露的权责划分,而且促进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日前,资江企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军在《证券时报》第11届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天马奖评审暨投资研讨会上指出,这有利于上市公司信息透明,有效降低信用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强制性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构建完善的信披体系

螺旋进化,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随着当前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也在快速增长。为了筹集资金,公司将在强制披露的基础上进行新的自愿披露。在这种自愿披露普及之后,市场监管者将把它扩大到强制性披露制度。高军认为,随着循环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一过程将形成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独特的螺旋式演变,这也将导致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扩大和新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不断出现。两者既对立又互补,二者的结合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强制性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构建完善的信披体系

新《证券法》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求上市公司避免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潜在风险。对此,高军建议道:

一是做好信息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为了避免一对一沟通中选择性信息披露的可能性,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与一对一沟通相关的音像和文字记录,也可以邀请新闻机构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并进行报道。

第二,选择可靠的中介机构。选择可靠的中介机构,如被任命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充分披露其机构、人员、业务、诚信记录和独立性,并充分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业绩。

第三,做好危机应对和处理工作。首先,危机应对和处理应遵循积极面对的原则。当危机发生时,上市公司应立即承担第一新闻来源的责任,积极配合媒体采访和公众提问,并掌握主动向外界发布信息。其次,遵循快速反应原则,公司应在第一时间了解危机事件,对危机事件进行定性,通过顺畅的内部沟通机制了解事实,快速反应,发布正面信息,平抑投资者情绪,从源头消除危机,控制负面信息的进一步传播,重建信任。企业应提前制定危机计划,并针对几种常见的危机准备相应的解决方案。

来源:时代品牌网

标题:强制性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构建完善的信披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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