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44字,读完约3分钟
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为加强和改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夯实产品监管体系基础,根据立法规划和工作安排,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司修订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最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正在征求业内意见。
据业内人士介绍,《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实施十年。十年来,行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相关制度需要相应完善,以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
“发现修订版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有所改进,整体基调没有改变,监督管理得到加强,合规负责人和总精算师的相应审查职责得到明确,中国保险协会和中国精算师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内容得到丰富。”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在研究了修订版后说。
例如,修订版在监督管理一章中提出,财产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制定和管理制度,建立审查机制,审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制定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应指定专门部门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开发和管理职能,负责研发、报批备案、验证修订、清算注销全过程的集中管理;要加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跟踪评估,改进修订,不再使用时及时清理。
财产保险公司还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制定、修订和清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汇总分析表,经公司审核后上报银监会。
此外,修订版还澄清了合规官和总精算师的相应审查责任。财产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和总精算师分别负责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合规负责人直接负责保险条款的审查,总精算师直接负责保险费率的审查。
对于责任人的处理,财产保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制定和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和总精算师违反规定的,由银监会或银监会责令其改正并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进行问责处理,直至更换。合规负责人和总精算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接受其签署的法律审查声明、精算审查声明或精算报告。
在提交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材料方面,修订版在原《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提交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包括可行性分析、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征、业务模式、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如果财产保险公司使用中国保险协会示范条款,则不需要提交可行性报告;附加风险不需要提供可行性报告和精算报告。
在行业自律方面,《管理办法》最初提出,中国保险协会应切实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行业自律管理职责,推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普及和规范。此外,修订版还增加了“中国保险协会研究制定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示范条款”和“中国精算师协会研究制定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财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拟修订 强化监督管理
地址:http://www.sjx0.com/hsbjw/89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