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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4日电(记者杜)中国保监会2日通报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主要表现为产品销售偏离设计初衷、产品设计不合理、销售误导,并通报了人寿、北京人寿、东吴人寿、新华人寿等20家保险公司。

通知指出,在产品材料中。首先,提交的材料不规范。例如,东吴人寿提交的两个大病保险产品,费用变更信息表没有相关人员签字。第二,文件引用不正确。例如,复星联合健康提交的一个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精算报告引用了被废止的文件。

银保监会:新华人寿等20家保险公司人身险产品存在问题

在产品设计中。首先,长期风险是短期的。如北京人寿和瑞泰人寿提交的养老保险和平安养老保险提交的万能年金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设计不合理,存在长期风险和短期风险的潜在风险。其次,预定退保率异常高。例如,在联合人寿保险公司提交的养老保险中,利润测试前五个保单年度的退保率太高。

银保监会:新华人寿等20家保险公司人身险产品存在问题

论产品术语的表达。首先,这些条款与法律不一致。例如,北京人寿提交的两份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关于法院管辖范围的约定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属地管辖的规定不一致。第二,与责任相关的判决条件的约定不合理。例如,对于阳光人寿、恒大人寿、北大方正、瑞华健康保险、鲍国人寿、昆仑健康保险、平安健康保险、友邦保险提交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保证责任或免责条款约定的判断条件不合理,可能会侵害消费者利益。第三,续约协议不合理。例如恒安标准和东吴人寿提交的某项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保证续保期限到期时,如果公司没有收到不续保申请,将被视为续保,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银保监会:新华人寿等20家保险公司人身险产品存在问题

在确定产品价格时。健康管理服务费用与保费的比率超过了监管要求。如德化安谷提交的医疗保险中,健康管理服务费用比例过高,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要求。

此外,产品组合销售规则是有缺陷的。例如,对于海宝人寿和PICC人寿提交的附加养老保险,费率和现行价格计算考虑了重大风险和重大疾病的发生率,但对重大风险和附加风险之间的比例关系没有限制,这可能导致保险产品在组合销售过程中被异化为理财产品的风险。供应方法不符合要求。例如,对于宏康人寿提交的三种产品,精算报告中未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与精算要求不一致。

银保监会:新华人寿等20家保险公司人身险产品存在问题

根据通知,新华人寿长期分红年金保险的误导性销售在某省被曝光,导致非正常退保和群体性事件。

经调查,公司在促销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产品收入被夸大,一些政策有“十年翻一番”的误导性宣传;二是隐瞒保险期限。产品的保险期限从保单生效之日起至80岁的被保险人。一些投保人错误地认为保险期限是10年,84%的保单今年和明年将是10年;第三,隐瞒退保损失,未通知投保人提前退保只能收到保单的现金价值,扣除费用后的现金价值可能低于投保人支付的保费。上述问题严重违反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银保监会:新华人寿等20家保险公司人身险产品存在问题

通知中明确指出,如果保险期超过一年的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根据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的,则精算报告中应明确说明计算的现金价值不低于本规定要求的保单年度末的最低现金价值。对于保险期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产品,保单在保单年度的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无净保费的方法确定,计算到期前净保费的费用率不应高于预定的定价附加费用率。对于自然保费定价的长期保险产品,非固定保费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

银保监会:新华人寿等20家保险公司人身险产品存在问题

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寿险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加强销售管理,优化客户服务。严禁转让产品设计,变相突破产品监管规定,调整现金价值计算、退保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严禁将主保险与保险混为一谈,产品销售偏离设计初衷;禁止对产品条款和保险利益进行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银保监会:新华人寿等20家保险公司人身险产品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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