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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6月17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债(以下简称外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和赠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债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外国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统一筹集和借入,并借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国外贷款应有还款计划和稳定的还款资金来源。
二、政府承担偿还国外贷款(以下简称政府债务贷款)的责任,收入、支出、偿债支出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债务余额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三、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外债(以下简称担保外债)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四、国外贷款收入应用于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债务贷款资金。
五、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按省、市、县行政区划,向财政部报送下一年度外债资金使用计划,包括本地区外债总额、政府债务贷款和担保外债的明细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合理预测下一年度利用外资贷款资金的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据此制定利用外资贷款资金的计划。
六、地方政府新增政府债券借贷规模和新增一般债券发行额不应超过经批准的新增一般债券限额。
七、为提高政府债务贷款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每年以新的一般债务限额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按不超过当年新增政府债务贷款额的60%,提前下达本地区新增政府债务贷款额和分区制项目明细。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提前下达的政府债务贷款分区项目明细,及时向相关市县发放新的政府债务贷款额度。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后,财政部下达新的政府债务贷款限额。地方政府债务对外贷款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对外贷款限额。
九、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对本地区新增政府债务贷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估算。
新增政府债务贷款实际使用规模小于年初发行额的,可在不突破当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的情况下,报省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使用的部分可调整为当年或以后发行新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十、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政府债务贷款额度和分区制项目明细,按规定的法定程序,做好贷款发放、使用、偿还等工作。
在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项目间政府债务贷款数额,且不涉及跨市县和跨预算层级的,财政部门应当调整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政府债务贷款数额;跨市县或跨预算层次,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市县在不突破财政部下达的政府债务贷款额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严格防控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和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项目间政府债务贷款金额的调整和使用情况。
十一、省财政部门应当将提前发放的新增政府债务贷款借入额内的新增政府债务贷款纳入年度预算,报省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务贷款借入额内的政府债务贷款纳入年度预算或者调整预算,经本级政府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十二、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定额和提前下达的定额之间的差额,新借入的政府性债务贷款和安排的本级支出以及转贷市县的支出,应当纳入预算调整计划,经省级本级政府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准用。
13.政府债务的外债收入应反映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总项下。在省一级,根据贷款来源,“地方政府从国际组织借款的收入”或“地方政府从外国政府借款的收入”列在市县两级。
十四、本级政府债务贷款安排的支出,应反映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行,按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15.省级财政部门将财政部借出的政府债务转贷给市、县政府,反映在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项下。根据贷款来源,应列示“地方政府对国际组织的借贷支出”或“地方政府对外国政府的借贷支出”。
十六、省级财政部门将财政部转贷的政府债务贷款拨付给下级政府的支出按资金使用情况列在“转移支出”——“专项转移支付”的相应支出科目中。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国外贷款收入,在“转移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中列为相应科目。
十七、政府债务贷款偿还支出应根据政府债务贷款到期规模、一般公共预算和财力等因素合理预期,妥善安排,并纳入年度预算草案。
政府债务贷款的还本支出应反映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总项下。根据贷款来源,应列出“地方政府向国际组织借款的还本支出”或“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借款的还本支出”。
十八、政府债务贷款的利息和费用应根据政府债务贷款的规模、利率和利率合理估算,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
政府债务贷款的利息支出应反映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中。根据贷款来源,被列为“地方政府向国际组织借款利息支出”或“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借款利息支出”。
十九、新的政府债务贷款实际使用规模大于年初政府下达的规模时,项目支出可采取先调度国库的方式予以保证,国外贷款资金提取后可及时补充国库。
二十、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贷款协议按时足额偿还辖区内外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承诺费。如不及时偿还,财政部可采取预算扣款、罚息等有效措施,确保欠款的收回。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贷协议按时足额偿还辖区内外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承诺费。如不及时偿还,省级财政部门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照转贷协议收回欠款。
二十一、偿还担保贷款的主体是借入债务的企业或单位。对于地方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地方政府依法承担担保责任所需的费用,应当纳入相应的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履行担保责任后,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对责任方行使追偿权,追回的资金应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相应的支出项目予以冲抵。
二十二、预算年度终了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决算草案时,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债务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支付情况。地方政府实际新增债务贷款规模发生变化,导致实际政府债务贷款支出与核定预算有差异时,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决算草案中予以说明。
二十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外债项目设立、资金使用、项目绩效和债务偿还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的数额、余额、期限结构、使用和偿还情况,并主动接受监督。
二十五、财政部驻地方监察局应加强对地方外债的监管,督促地方规范外债的使用、偿还等行为,按照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外债债务限额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外债计划的审查和实施进行监督。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26.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七、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和财政部门及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资金,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贷款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以及非法从贷款中获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权外债统借统还预算管理办法》(金彩[2010]185号)同时废止。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财政部发布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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