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23字,读完约2分钟
据吉林省高院微信公众账号消息,2020年5月28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中共长春市委副书记杨子明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杨子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他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杨子明行贿的财产和成果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杨子明在法庭上认罪,没有上诉。

法院认定,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子明利用其吉林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长春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的职务,为他人提供职务晋升和调整、承包工程等方面的协助。、多次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51万元;2017年至2018年,杨子明离职后,利用其原有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96万元。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子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杨子明离职后,利用其原有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杨子明能够如实解释办案机关到案后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罪事实,存在坦白情节;主动说明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即自首的事实;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经调查核实,有立功表现的;坦白、悔过和主动退还所有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图片来源:吉林高等法院微信公众号
根据公开资料,杨子明,男,汉族,1956年3月出生,吉林省舒兰市人,1976年9月参加工作,197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获硕士学位。1998年2月,任吉林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2年11月,他担任吉林市委副书记;2006年2月,任吉林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2006年12月,任长春市委常委;2007年2月,任长春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4年11月,任长春市委副书记;2016年3月退休。2019年2月,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宣布,原长春市委副书记杨子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审查和监督调查。同年9月,杨子明被开除党籍。

全球新肺炎疫情实时查询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长春市委原副书记杨子明获刑九年:退休后还非法收受财物近200万元
地址:http://www.sjx0.com/hsbjw/1459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