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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调查机构最终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被倾销。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原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2018年11月19日,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8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调查了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大麦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应当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自5月19日起 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

一、最终裁决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被倾销,国内大麦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征收反倾销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

被调查产品名称:大麦。

英文名:大麦

主要用途:大麦是谷类作物,属于禾本科和大麦。主要用于酿酒、饲料生产等。它也可以用作种子,消费者可以直接食用或通过加工食用。

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10031000和10039000。

对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如下:

1.伊鲁卡信托公司73.6%

(伊卢卡信托基金)

2.嘉能可有限公司73.6%

(卡尔根提名pty。有限公司)

3 .智杰麦克唐纳家庭合伙公司73.6%

(jw ji mcdonald sons)

4.麦秸田公司73.6%

(haycroft enterprises)

5.其他澳大利亚公司73.6%

(所有其他)

第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0年5月19日起,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大麦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按海关批准的从价完税价格征收,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加征关税和反倾销税,从价计征。

商务部:自5月19日起 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

四.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不得追溯适用于在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

V.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为5年。

六.新出口商评论

如果澳大利亚在调查期内未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如果符合要求,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调查机关申请对新出口商进行复审。

七、审查期间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的终局裁决和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20年5月19日起实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0年5月18日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商务部:自5月19日起 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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