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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官在现场调查。(照片由法庭提供)

4月16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北京聚盛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实物资产得到处置和变现,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债务人的财产处置,有效落实了加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要求。

据了解,承德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实物资产主要为办公家具、厨房设备、废旧台式电脑等物品,二手市场价值不高,难以支付处置价来评估拍卖费用。

在北京破产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将现有财产分为三类,并制定了《财产管理和价格变动方案》,建议通过价格变动来处置该财产。此后,在承德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上述方案处置现有实物资产。

16日,承德公司经理在提前申报并获得北京破产法院许可后,邀请相关方到实物资产存放地进行报价。

在北京破产法院的监督下,经过三家相关方的现场投标,包括厨房设备和废旧台式电脑在内的企业实物资产以1.9万元的价格成功售出,承德公司的全部实物资产得到了成功处置。

“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重大财产处置的权利是债权人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监督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重要途径,也是世界银行经营环境评估的重要内容。“北京破产法院的刘法官?说。

承德公司破产清算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得到有效适用,债务人财产按照债权人会议决定的处置方案得到成功处置的典型案例。

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三)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通过明确破产接受后贷款的偿还顺序、个别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主要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我们可以进一步保护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的继续经营提供财政支持,并促进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和增值。

北京破产法庭:依法保障债权人处分权

刘?它表明,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在管理人处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之前,相关的财产处分计划应当事先经债权人会议批准。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对管理人不当处分行为的纠正,细化了管理人处分行为的报告义务,以及债权人委员会和法院行使监督权的范围和方式,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表决权,增强了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为破产程序的公平高效运行奠定了基础。

北京破产法庭:依法保障债权人处分权

记者了解到,承德公司的财产分配完成后,法院将结束破产程序。之后,当经理去工商局注销企业时,企业将完全退出市场。

北京市破产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的破产案件,包括强制清算和经区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破产案件,以及相应的衍生诉讼案件和跨境破产案件。(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李万祥)

来源:时代品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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