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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风险,确保市场稳定运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现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处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问题(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业务处理指引》)
一、本通知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处置协议转让,是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出质人违约后,质权人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权,出质人将标的股票转让给质权人或第三方的协议转让业务。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处理规则》和《处理指引》的规定。除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外,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相关事宜另行规定。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一)拟转让的股票为并购管理下的股票质押式回购或补充质押股票的初始交易,且拟转让股票的质押登记已超过12个月;
(二)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交易出质人为持有相应上市公司2%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没有《办案指南》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
四、相关方申请转让《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但双方之间的实际控制关系除外,该控制关系由同一控制人控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订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70%。
五、在申请转让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前,双方应及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该协议的转让情况。公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1)本协议转让概述、转让双方基本情况、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二)转让是否违反承诺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3)本次转让是否有任何承诺、豁免或承诺的变更;
(4)本次转让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五)双方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权益发生变化,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本所相关规定确定的标准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时,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转让方(出质人)、质权人和受让方就约定转让质押股份签署的书面协议;
(二)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进入违约处置程序、拟质押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及相关违约处置安排的说明,并承诺验证协议转让符合本通知要求,协议转让申请真实、合法、合规;
(3)转让双方及质权人出具的书面承诺书,承诺转让协议符合本通知要求,转让协议申请真实、合法、合规;
(四)《处理指引》要求的其他申请文件。
七.如当事人或证券公司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求,或违反相关承诺,本所将根据《处理指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上交所:质押回购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前一交易日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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