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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4日电(记者杜)为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体系,加强分类监管,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评级要素和方法、评级操作程序、分类监管和附则五个部分,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和评级工作进行了总体安排。
首先,设定监管评级要素和方法。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主要包括资本管理、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战略管理和专业能力四个方面,权重分别占15%、25%、35%和25%。《办法》还针对金融租赁公司重大刑事案件等特殊情况设定了相应的评级下调条款。

二是明确监管评级的操作程序。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分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初步评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监管评级结果反馈和档案收集。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第三,加强监管评级结果的应用。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五级七级:一级、二级(甲、乙)、三级(甲、乙)、四级和五级。监管评级结果的等级越高,等级越差,越需要监管部门的关注。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结果是监管机构衡量公司经营状况、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计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规定,监管评级为一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应主要接受非现场监管,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和业务数据,适当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创新业务试点给予适当支持。
对于监管评级为二级的金融租赁公司,要加强日常非现场监管分析,通过走访、谈话和调查了解最新经营情况,保持一定的现场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和问题,督促其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对于监管评级为三级的金融租赁公司,适当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密切关注公司内部薄弱环节,必要时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访谈,督促公司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化解风险,并依法对经营活动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对监管评级为4的金融租赁公司给予高度持续的监管关注,全面及时掌握公司的风险、问题和趋势,将其列为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计划,增加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谈话频率,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可以依法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股息和其他收入的分配,并责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不同情况调整或限制其权利。

对于监管评级为5的金融租赁公司,及时制定并启动应急预案。对于已经无力采取救助措施的,可以依法启动市场退出机制。
银监会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为加强分类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持,有利于提高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效率,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向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银保监会:强化金融租赁分类监管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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