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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张伟
为进一步优化债券转让模式,完善债券风险管理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特定债券招标转让相关事宜的通知》。根据《关于在上市期间为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的通知》和《关于在上市期间为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的通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特定债券可以根据该通知进行竞价转让(以下简称竞价转让)。

特定债券通过招标方式转让的,应当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和一定的市场转让需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竞价转让:一是特定债券发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第二,特定债券不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或风险特征,因为卖方和发行人已经达成偿还协议;第三,特定债券具有司法冻结等权利;第四,其他可能导致特定债券不适合招标转让的情形。

根据规定,卖方应做好投资者组织工作,提前了解潜在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申报意向,并根据相关债券的前期交易价格和市场估值合理确定竞价转让的价格区间,确保竞价转让的顺利有序进行。转让公告后,在下列情况下,卖方可以取消或变更招标转让:卖方认为相关债券的市场需求暂时不足以支持招标转让;存在可能显著影响债券价格或导致债券不再适合招标转让的情形;还有其他合理的理由。

投资者拟参与投标申报的,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特定债券受让方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品处置平台办理相关权限手续,并登录处置平台参与投标申报。
如果单个主体中标,出价最高的投标人将根据投标总额完成交易。如果有多个最佳投标的申报,交易应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
如果采用多主体中标方式,上交所系统会将有效申报按价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汇总申报的累计数量。如果申报的累计数量未达到总投标金额,最低申报价格为边际价格,所有申报交易均根据申报数量达成。如果申报的累计数量达到投标总额,则边际价格应为达到投标总额的价格。如果价格优于边际价格,所有申报的交易都将完成,交易数量也将申报。如果价格等于边际价格,将完成全部或部分申报交易,边际中标的初始分配将按照以每个申报数量为权重的取整方法进行。初次分配完成后,如有剩余,应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

(编辑董天)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上交所:允许开展特定债券竞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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