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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月5日消息,目前各地的市政住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已逐步进入全面恢复建设阶段,COVID-19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开工复工质量安全压力交织叠加。各地要准确开展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工程有序开工和复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 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第一,提高政治地位,严格履行职责

(a)加强政治意识。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四种意识,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信心,实现两个维护。要按照增强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控、精确决策的总体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坚决防止麻痹、厌战、侥幸、松弛,坚决避免因复工造成的集中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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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准确分类和监督。各地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落实准确的分区分级启动和恢复措施。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进企业和工程项目复工,加强质量安全检查;在严格防控疫情的前提下,中等风险地区应促进企业和工程项目有序分阶段、错时复工,合理确定巡查频次;在高风险地区,要确保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工程开工和复工范围逐步有序扩大。原则上,抽查将通过互联网加监督的方式进行。检查和抽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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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有责、有责、守土尽责。坚持科学防控、精确政策,关注疫情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影响,深入分析工程面临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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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坚持科学防控,强化精确政策

(4)为项目的开工和复工做准备。各地要严格遵守防疫和复工安全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复工计划,优先推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复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提前制定农民工使用计划,并采取就地施工、分批施工、优先机械施工等措施。,然后分批和分阶段返回工作。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能值班,原则上不得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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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善疫情防控体系。各地要建立复工防疫管理制度,制定防疫工作计划,制定防控应急预案,随时监测疫情变化,及时报告卫生信息。明确人员对接属地社区和疫情防控部门,形成部门联动、群防群控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预防聚集性感染,坚决杜绝聚集性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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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现场防疫管理。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加强现场隔离保护设施建设,落实返乡人员隔离措施;触摸人员流向和来源,以便立即报告;尽量减少现场人员外流;施工作业区应采取相对隔离和密封措施,各施工作业面应尽量减少交叉流动。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对进入现场的工人进行日常体温检测和登记,实行一人一档制度;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和工具应进行登记、清洗和消毒。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对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宿舍、厕所和施工人员集中的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采取定期消毒、清洗、通风等措施;确保工人的自然生活条件,如饮用水、洗手和通风;工程项目部应分餐错餐,人员配备独立餐具,避免集中用餐。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化学垃圾和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专业分类、回收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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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各地要督促企业在复工前,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防疫要求,通过微信、视频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卫生防疫教育。为做好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可组织专家对关键岗位人员和新聘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培训,指导施工人员提高质量安全防范意识,准确识别现场质量安全风险,掌握安全防护和操作技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岗前防疫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所有要求落实到每个员工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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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坚决防止盲目抢工期。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确保工程的合理进度,严禁盲目抢进度、赶进度。要充分考虑疫情对工期的影响,科学确定工期和各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严格执行合理的工期。如果工期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增加投资、优化施工组织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防疫控制和安全防范的需要,增加文明施工措施的成本保证,确保防疫安全措施投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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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强重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各地要督促施工单位牵头组织开工复工前的安全状况检查,严格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抓好施工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设施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设备安全状况和现场保护。,检查重要文件、专项施工计划和人员教育培训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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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各地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控制责任、材料检验、过程控制和质量验收,不得放松质量要求或降低质量标准。要重点加强混凝土、钢材等建筑材料的质量检验,防止因涨价使用不合格材料,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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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优化管理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工作指导。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辖区有序推进工程开工和复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城市工程开工和复工的基本情况,及时解决复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安排施工人员返乡、建筑材料供应、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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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对于安全管理良好、2019年以来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将做出安全承诺,自行恢复工作和生产,不再逐层向公司汇报或现场验收盖章。对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基础薄弱的企业,要进行严格监管,重点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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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网上办理复工审核。各地要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施工许可和恢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项目,优化审批审核流程,实行网上快速处理,实行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服务,疫情防控结束后进行现场核查。如果复工申请满足各种条件的要求,一个合格的复工。对于不符合复工条件的,绝对不允许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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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过期文件自动延期执行。各地要主动为项目恢复工作提供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企业安全恢复工作。在防疫期间,如果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证书过期,有效期将自动顺延至防疫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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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采取临时岗位措施。各地要允许企业为因疫情无法复工的项目管理人员安排其他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担任临时岗位,并确保在岗位期间落实防疫控制和质量安全责任。针对企业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潜在风险,组织专家为企业进行点对点在线咨询,解决现场问题,帮助企业有效防控质量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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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监督信息的使用。各地要严格控制对企业和建筑工地的检查,但涉及防疫、安全、质量、消防等必要的检查除外。,在疫情期间,企业和建筑工地原则上不应进行检查。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用自动分析报告代替人工统计。对于潜在安全风险的自我检查、自我报告和自我纠正,将实施在线跟踪和指导服务。充分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等在线检测管理手段,开展更加准确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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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严格值班,加强应急准备

(十七)加强协调和指挥。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作用,深入一线,分析问题,解决难题。加强与应急管理和卫生部门的联动,加强疫情和质量安全形势的研究判断,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十八)加强应急准备和值班。各地要制定疫情期间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演练,加强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密切联系,时刻保持应急状态。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信息。

来源:时代品牌网

标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 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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