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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沙3月5日电(记者谢颖)记者5日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3月8日正式实施,该规定提高了女职工的医疗费用标准,加强了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

湖南省女职工医疗费用多年来一直按每月15元的标准执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标准明显偏低。规定卫生费用标准应调整为每月不低于30元,所需费用可由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现行财政负担政策纳入预算,并规定应根据本省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及时调整。

湖南:加强女职工经、孕、产、哺乳“四期保护”

规定在特殊生理时期增加对女工的护理和保护,重点是加强对女工的四级保护。月经保护:如果你连续站立分娩,在月经期间你会得到适当的休息;怀孕期间的保护:根据国家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加班或上夜班,对怀孕3个月以下、有严重妊娠反应和需要防止流产的女工的保护有所增加;生育保障:在《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基础上,将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终止妊娠产假由原来的15天调整为30天,将7个月以上的终止妊娠产假由原来的42天调整为75天。同时,规定女职工应休21天输卵管结扎或再通假,并在此期间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哺乳期间的保护:对于远离雇主而又不能回家哺乳的人,规定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可以与产假合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湖南:加强女职工经、孕、产、哺乳“四期保护”

条例还明确规定,雇主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和福利。,限制其晋升、晋升、评定专业职务,并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或者哺乳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果派遣期到期,应延长至怀孕、产假、哺乳等。回来之前消失。

湖南:加强女职工经、孕、产、哺乳“四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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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时代品牌网

标题:湖南:加强女职工经、孕、产、哺乳“四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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