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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刘欣)为依法惩治海上犯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海事权益和海事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海警联合发布了《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海上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和领海实施的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判比较合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上实施的犯罪,由船舶首次在中国港口停泊地或者被告登陆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海域犯罪的,由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出境前住所地或者现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由外国人入境前、入境时或者入境后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受害人以前或者现在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最高检和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属于其条约义务范围内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降落或者入境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第一款所称犯罪地点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入境地点,包括进入中国陆地边界、领海和陆地的地点。

根据通知,海上刑事案件的调查应由海事警察机构根据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管辖原则进行。根据第一条的规定,管辖范围内不设立海警机构的,由有关海警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指定人民法院管辖。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部门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请求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应当依法请求或者移送当地省级人民检察院。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分局所属的海警分局、中国海警分局直属分局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报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应当依法提请或者移送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海警工作站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报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依法向当地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

最高法、最高检和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

《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他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海事警察机构移送的海事刑事案件进行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需要指定管辖的,海事警察机构应当在移送起诉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处理指定管辖的有关事宜。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海事刑事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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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强调,海警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建立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刑事案件的立案和破案以及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警察机构所在地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海事警察机构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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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海警机关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活动,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干预海警机构的侦查活动,提出收集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海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最高法、最高检和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吴

来源:时代品牌网

标题:最高法、最高检和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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