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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OVID-19的肺炎流行是一个不加区别地捕捉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警钟。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亮剑!天津立法向食用野生动物说“不”

共有18项决定,主要规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为加强对禁养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监管,决定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禁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或者运送禁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餐饮经营者不得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昵称和图案制作招牌和菜谱,招徕顾客。

亮剑!天津立法向食用野生动物说“不”

为严厉打击与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关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决定从重处罚。

其中,违反本决定,生产、经营和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没收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或者食品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或者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价值或者价值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亮剑!天津立法向食用野生动物说“不”

违反本决定,以食用或者生产、销售为目的,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或者交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不满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亮剑!天津立法向食用野生动物说“不”

违反本决定,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绰号、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顾客的,由市场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时代品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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