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62字,读完约3分钟

中信经纬客户8月10日(罗琨)近日,中信经纬客户从中国高管信息公开网获悉,华西证券于8月7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列为执行人,执行标的为40.23万元。

根据天研应用的数据,华西证券被列为遗嘱执行人指出的最近一个融资融券纠纷案件。根据今年7月发布的民事判决,由于华西证券的预订单和强制清算,投资者曾某起诉华西证券,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华西证券公司的提前挂单行为构成违约,但其清算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资金安全,减少客户账户损失,而不仅仅是考虑自身利益。这次清算的结果使曾的信用账户及时停止了亏损。曾关于华西证券公司平仓的主张剥夺了其在后续交易中的获利机会,造成了损失,这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曾声称华西证券公司的未决订单导致未决股票跌停,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因证据不足而不支持曾的主张。

陷融资融券纠纷 华西证券被列为被执行人

曾不服民事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华西证券赔偿损失118万元及其他费用。

二审法院撤销了上述民事判决,认为华西证券公司的预订单和强制清算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赔偿曾的损失以及如何确定损失范围是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

二审法院指出,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华西证券公司以保证率保持在100%以下为由实施了强制清算,并任意改变了加强平衡的条件。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华西证券公司在维持担保率在100%以下时应通知曾,但在本案中,在T日曾的信用账户担保率不低于100%的情况下,华西证券公司没有通知曾执行余额。这是曾无法预料的后果。从7月8日17: 00到7月9日9: 15,曾轶可没有投保的可能。由于华西证券公司提前做了销售申报,曾轶可客观上无法独自交易,失去了减少损失的机会。该风险属于华西证券公司造成的风险。曾庆红没有附加担保的事实是华西证券公司没有给曾庆红附加担保,不应认定为曾庆红。

陷融资融券纠纷 华西证券被列为被执行人

此外,二审法院还指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强制清算时间时,应对曾的抵押物承担相应的强制清算民事责任。鉴于本案涉及的股份已经售出并交付,无法恢复原状,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曾因强制清算造成的损失。

陷融资融券纠纷 华西证券被列为被执行人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华西证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曾轶可损失38.8万元,并与曾轶可分担诉讼费用。二审判决还指出,如果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加倍。(中信经纬应用)

陷融资融券纠纷 华西证券被列为被执行人

中信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摘录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陷融资融券纠纷 华西证券被列为被执行人

地址:http://www.sjx0.com/hsbjw/190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