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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 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企业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国家鼓励生产线宽小于28纳米、经营期超过15年的集成电路的企业或项目,从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生产线宽小于65纳米(含65纳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的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生产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130纳米)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汇总结转期不超过10年。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国务院: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 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企业第一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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