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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经纬客户7月25日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消息,25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提出,在东莞购买第一套商品房(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下同)的非东莞家庭必须在两年内连续一年以上提供社会保障。购买第二套商品房的,必须在3年内提供连续2年以上的社会保障证明;在东莞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以上商品房的非东莞户,应当暂停向其出售商品房。
《通知》提出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中适当提高住宅用地供应比例,优先满足住宅用地需求,缓解住房供需矛盾。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努力突破旧城改造项目周期长、进度慢的瓶颈,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给。加强住房区域协调和城乡规划,推进区域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对接,引导人口和住房需求合理布局。我们将共同努力稳定土地价格,稳定住房价格和预期,并优化有差别的有限土地价格的住宅用地转让方式。增加住房单元的分配和建设。原则上,新供应的住宅用地项目和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住宅项目应配备不少于住宅建筑面积10%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用于人才住房和其他用途。试点建设“三限房”,在房价高的热点地区选择符合两个规定、条件成熟、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块,建设“限定地价、限定房价、限定买家”的住宅项目。
调整商品房限购政策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在本市购买第一套商品房(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下同)的非东莞户籍家庭,必须在购买之日起2年内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的月社会保险证明;购买第二套商品房的,需在购买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提供连续2年以上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在东莞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以上商品房的非东莞户,应当暂停向其出售商品房。
《通知》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再作为购房资格审查材料。为与原政策衔接好,本通知实施前已连续纳税一年或两年的非东莞户籍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购买第一套或第二套商品房。
调整商品房有限转让期限
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在东莞行政区域内购买的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在取得产权证后3年内不得转让。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通知,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东莞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员工,其本人或配偶必须在东莞注册。
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
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严密监控。新建商品房申报销售价格明显超过周边市场价格水平的,应从土地成本、建筑安装成本、销售管理费用、税费、企业利润等方面进行综合核实。如果价格超出行业公平水平,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预售许可证将暂停发放或暂不办理本次销售备案。
规范房地产金融秩序
根据通知,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继续做好房地产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有效防止信贷资金非法流入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融资业务管理,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过高、增速过快的银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督促银行严格审查购房资金来源,严格查处挪用消费贷款和其他购房贷款行为。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购房贷款。严厉打击“高评价、高贷款”行为,依法追究参与“高评价、高贷款”的评价机构和金融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通知》强调,要加大联合查处力度,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打击囤积居奇、哄抬房价、虚假宣传、恶意炒作和收取“茶费”等违法行为。严格查处二手房市场价格管制、集体提价、通过“阴阳合同”骗取贷款、不具备交易过户条件的房屋上市等恶意行为。对相关参与机构和个人,将依法采取面谈、暂停网上签约、停业整顿、取消业务资格、限制交易、列入不良个人信用记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加大房地产信息披露力度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土地使用、住房供应和交易价格的信息披露,促进供求信息对接的对称性。定期公布东莞市已出售住宅用地的平均销售面积单价。及时发布存量住房和未来住房上市计划。定期发布东莞市城镇街道(公园)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网上签约交易数据,及时发布城镇街道(公园)有代表性和活跃的二手房项目网上签约交易信息,提高房价透明度,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通知》提出要加强房地产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加强房地产信息发布的规范化管理,对虚报、夸大、编造和传播虚假陈述、误导公众、非法发布房地产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政策措施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东莞楼市新政:非当地户籍最多买2套,住房3年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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