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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据中国政府网站29日报道,国务院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同时废止。
《条例》要求化妆品功效的申报应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和申报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上公布功效主张所依据的文件摘要、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数据,并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提到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位应该有标签。标签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贴中文标签,也可以贴中文标签。如果贴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与原标签的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表达或暗示医疗效果的内容;虚假或误导性内容;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条例》中提到,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应在平台中注册化妆品运营商的真实姓名,并承担平台中化妆品运营商的管理责任。如果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电子商务平台报告。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美容院、酒店等。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

《条例》还明确了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效果,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的内容,不得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化妆品注册人和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投放市场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违反规定的化妆品广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以其他方式对化妆品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的补充规定中也提到牙膏应参照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对牙膏的功效进行评估后,牙膏的归档人员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预防龋齿、抑制牙菌斑、抗牙本质过敏、缓解牙龈问题等功效。本条例施行前注册的用于生发、脱毛、美容、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过渡期为5年。在过渡期内,生产、进口和销售可能会继续。过渡期结束后,化妆品不得生产、进口或销售。(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化妆品监管新规:标签禁止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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