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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记者刘红霞)出口管制法草案第二稿于28日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第二稿增加了对管制物项出口中介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2019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出口管制法草案。与第一稿相比,第二稿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送货、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融资等服务。

出口管制法草案拟加强管制物项出口中介服务管理

草案第二稿提出,如果你知道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但仍提供代理、货运、送货、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你将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管制法草案拟加强管制物项出口中介服务管理

海关作为国家出入境海关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监管出入境货物。草案第二稿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在出口管制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具体而言,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提交国家出口管制行政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海关有证据证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对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局提出组织鉴定,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局的鉴定结论进行处理。在鉴定或询问期间,海关不会放行出口货物。

出口管制法草案拟加强管制物项出口中介服务管理

草案第二稿还规定,国家出口管制行政部门应当将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的行为依法纳入信用记录。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对国家出口管制局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的。

出口管制是指国家禁止或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控物品向境外转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受控物品的措施。出口管制是国际惯例。

来源:时代品牌网

标题:出口管制法草案拟加强管制物项出口中介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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