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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美国COVID-19肺炎爆发以来,一些美国政客把政治私利放在第一位,忽视了本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了推卸责任和转移注意力,他们鼓励和纵容美国的一些人挑起恶意诉讼来指责别人。据美国媒体报道,共和党人施密特以美国司法部长的名义起诉密苏里联邦法院,将主要来自媒体的信息作为所谓的证据,而罗志则提出各种难以置信的虚假指控,试图追究“中国制造并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责任。这种恶劣的抱怨完全违反了《联合国宪章》所载的“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法院确认的“国家司法豁免”和“不干涉他国内政”等习惯国际法。

美国国内恶诉违背习惯国际法

新型冠状病毒的来源应该由国际科学界来探索,这是一个不需要争论的科学概念。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和中国各级政府的有效组织下,全国人民同舟共济,奋力抗击疫情,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控制了国内疫情,取得了防控疫情的重大战略成就,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面对确凿的事实,任何谎言和诽谤都将被粉碎。可以说,美国国内邪恶的抱怨不值得反驳。然而,有必要在国际法的所谓法律外衣下揭露这种罪恶的控诉。

美国国内恶诉违背习惯国际法

首先,一个国家的法院对另一个国家在其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没有管辖权

现代国际法的创始人格老秀斯在1604年撰写的《俘获法》中指出:“毫无疑问,国家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主权权力,因为国家是一个自给自足的集合体。与争端无关的所有国家也不可能达成协议,同意调查争端各方的具体案件。”这是国际法中“国家司法豁免”的最初表述。主权国家之间或之上没有管辖权,这在国际法中是不可动摇的。在1927年的Lotus案中,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前身)强调:“国际法对一个国家施加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限制是,一个国家不得在没有相反许可规则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在其他国家的领土上行使其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管辖权当然是属地的;一国不得在其领土之外行使这一管辖权,除非符合国际惯例或《公约》允许的规则。美国国际法学会前主席、《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版)首席记者亨金教授也在《国际法:政治与价值》中指出:“国家的审判和管辖豁免仍然是习惯国际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各国对此表示支持;他们受益但不受约束,因为各国通常不会寻求在其国内法院起诉另一个国家。2004年缔结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确认了“国家司法豁免”这一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鉴于《公约》尚未正式生效,国际法院在2012年的司法豁免案中明确指出,"缔约方之间的任何豁免仅来自习惯国际法,而不是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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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法院对另一个国家在其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没有管辖权。这是现代国际法出现以来的一项重要习惯国际法,现代国际法仍然是国际社会的坚实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美国国内罪恶诉讼的被告,这是国际法绝对不允许的。中国在本国境内采取的所有识别新型冠状病毒和抗击该流行病的必要措施,都属于主权国家在其本国境内根据习惯国际法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的范围。任何其他国家都无权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对此都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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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国的立法无权凌驾于“该国司法豁免”的习惯国际法之上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三部分规定了管辖豁免在八个方面的例外,如商业交易、就业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知识产权、参与公司或其他集体组织、国家拥有或运营的船舶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然而,迄今只有22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因此该公约尚未生效。中国已经签署了该公约,但尚未加入。美国没有签署,更不用说加入了。换句话说,目前没有一项全球性的普遍国际公约已经生效,并对"国家司法豁免"规定了任何例外。这清楚地表明,国际社会对"国家司法豁免"的例外及其认定条件远未被普遍接受。因此,根据目前的习惯国际法,一个国家的法院对另一个国家在其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没有管辖权仍然是绝对的,而不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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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内的恶意投诉是基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a)(2)条和第1605(a)(5)条(在美国的外国政府的侵权或疏忽导致美国个人的人身或经济损害而不享有主权豁免),该条主张联邦法院对所谓的恶意投诉拥有管辖权。需要指出的是,美国一方面没有签署或加入《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另一方面却通过国内立法凌驾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习惯国际法之上,纵容国内一些居心不良的人进行恶意投诉,这显然是虚伪的。这种以美国密苏里州司法部长的名义提起的恶意诉讼,将中国在本国的防疫措施歪曲为“商业行为”和“侵权行为”,与客观事实相违背。此外,美国关于外国因商业或侵权行为而在其国内法院不享有主权豁免的立法不应也不能与当代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相抵触:一个国家的法院绝对无权管辖其他国家在其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

美国国内恶诉违背习惯国际法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确定习惯国际法的结论草案指出:“习惯国际法源于被实践接受为法律的不成文法律。它仍然是国际公法的一个重要来源。”习惯国际法对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美国宪法只使用了“国际法”一词,所以美国最高法院在1900年裁定“帕克特?“哈瓦那案”指出,在美国与西班牙的战争中,对方的渔船不属于美国根据其捕获法适用的对象。作为“国际法”,一个交战国不得捕捞另一艘渔船的习惯国际法是美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迄今为止,习惯国际法作为美国法律的一部分,仍然是适用于美国司法实践的判例法的一般原则。在主权豁免方面,美国最高法院在1964年古巴国家银行案中确认的“国家行为规则”,即美国法院不对其他国家在其领土上的行为进行审判,而应由美国政府的外交部门处理,这在本质上也承认国家的司法豁免是一项习惯国际法。根据包括习惯国际法和条约在内的国际法与美国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并由美国判例法加以澄清,适用“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中的相关例外优先于判例法所依据的习惯国际法。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实施以来的美国司法实践,《美国对外关系重述法》(第4版)认为该法“在美国联邦法院对外国的管辖豁免进行了规定。”虽然关于外国管辖豁免的习惯国际法并不直接适用于美国法院,但它与解释《外国主权豁免法》和理解其意义有关。”可以看出,目前美国联邦法院在处理外国司法豁免问题时,以其相关的国内立法凌驾于习惯国际法之上。显然,这种做法违背了相关习惯国际法优先于相关国家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院在国家司法豁免案中确认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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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美国法院无权干涉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体系中的领导权

《联合国宪章》规定:"本宪章不应被视为授权联合国干预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范围内的事件,也不要求会员国根据本宪章解决该事件;但是,这一原则并不妨碍第七章执行措施的适用。”也就是说,除了由联合国安理会讨论和决定的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外,其他问题都属于国内管辖,不能干涉。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每个国家都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受其他国家任何形式的干涉。”在1986年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中,国际法院明确指出:“不干涉原则包括每个主权国家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虽然有许多违反这一原则的例子,但法院认为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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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体系中的领导地位纯属中国内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对所有国内事务行使领导权完全属于习惯国际法中一个国家在其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的范围,当然在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美国国内恶诉违背习惯国际法

美国国内邪恶的抱怨不仅败坏了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抗击疫情的斗争,而且还错误地声称中国共产党不是国家主权豁免的对象。这暴露了一些美国政客的丑恶嘴脸,他们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的政治制度怀有极大的敌意。这种由冷战思维导致的国内罪恶抱怨仍然披着所谓的“合法性”外衣,而且不知道它完全站在确认不干涉原则的习惯国际法的对立面。

美国国内恶诉违背习惯国际法

总之,美国国内的邪恶控诉违反了习惯国际法,即一个国家的法院对另一个国家在其领土上实施的任何国家行为没有管辖权,而它所依据的外国主权豁免法违反了习惯国际法,即一个国家的立法无权推翻一个国家的司法豁免。美国法院无权干涉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制度中的领导地位,并错误地声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包括防疫在内,不属于国家主权豁免,这完全违反了“不干涉别国内政”的习惯国际法。我们必须坚决反击,彻底揭露美国国内这些与公认的习惯国际法相冲突的不良投诉。

美国国内恶诉违背习惯国际法

(作者是复旦大学特聘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

人民日报(2020年6月27日03版)

来源:时代品牌网

标题:美国国内恶诉违背习惯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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