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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所有发达经济体都有坚实的基层区域经济支撑。然而,在以中小企业和家族管理为主要支柱的基层区域经济中,如何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经过长期探索,德国形成了一套以合作银行和储蓄银行为支撑的基层区域金融服务市场,主要为当地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务实、可靠的金融服务,并形成了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同时,由于集团结构的独特优势,小银行也可以提供只有大型金融机构才能提供的综合服务,极大地促进了区域实体经济的发展。德国经过长期发展形成的这种成熟有效的银行模式,对于我国解决基层经济发展金融支持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特别是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黄志凌:发展基层区域经济需特殊银行体系

德国储蓄银行集团以其独特的市场定位和组织结构有效地服务于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

德国储蓄银行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网点众多,分散结构独特,最大限度地贴近客户,成为当地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主要合作银行。然而,这种结构也带来了操作上的挑战。由于单一的储蓄银行规模小、资本弱,很难独立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客观上有必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德国储蓄银行集团是一个由许多德国储蓄银行和国有银行资助的联盟组织。它代表了许多德国储蓄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利益,并决定了集团的战略方向。与此同时,它参与国家和国际一级工业政策和监管法律的讨论和制定。德国储蓄银行集团独特的组织结构和市场定位,既能充分发挥个体储蓄银行的灵活性,又能充分发挥集团成员的协同效应,具有“大银行”的优势,在服务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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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特的法律地位。储蓄银行和州银行在德国联邦银行法、储蓄银行法和州银行法的框架内运作,并受德国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督局的监督。从法律人格角度看,德国储蓄银行集团不是一个具有统一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而是由多家储蓄银行、国有银行、保险公司、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组成的金融集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成员单位在法律上相互独立,集团层面不干涉各成员银行的具体运作。从股权的性质和组织来看,储蓄银行集团成员的股份不是私有的,而是全部属于公有制。储蓄银行由州政府所有,而州银行由储蓄银行和州政府共同所有。尽管州政府是储蓄银行和州银行的股东,但它无权出售股份或参与分红,也不承担银行资本补充和援助的责任。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在资金充裕和符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为某家银行补充资金。由于经营稳健,储蓄银行很少资本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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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特的组织结构。德国储蓄银行集团在组织结构上有其特殊性,它既不是一个总部系统,也不是一个典型的联盟系统,而是一个“下、中、上三级独立定位、相互联系”的模式。

其中,基层包括385家市县储蓄银行和13000多家分行和网点,定位为零售银行。其主要业务包括吸收存款、为企业员工提供养老保险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为当地基础设施提供融资等。,具有层次少、决策链短、策略灵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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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由地区储蓄银行协会和州银行组成。地区储蓄银行协会由本地区储蓄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组成,隶属于储蓄银行集团地区管理局,行使监管和服务职能,有权召集辖区内储蓄银行监事会,重新选举董事会成员,调整业务策略,监控风险。国有银行主要从事批发业务,对地方储蓄银行没有管理权。州政府通常专门立法规定州银行的经营目的、模式和公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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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级别是波恩的德国储蓄银行协会,其成员是储蓄银行集团的成员。他们主要负责集团内部的协调、制定战略政策、统一标志、提炼经验和实践等。与地区储蓄银行协会等组织开展业务合作与交流。

在集团层面,dekabank还共同投资,专注于产品研发,构建统一的资产管理合作平台。迪卡银行与集团成员不构成竞争关系,但实现了储蓄银行网点优势与迪卡银行在产品研发、投资组合、固定收益、另类投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的有机结合。;投资建立德国储蓄银行集团大学和各级培训学院,统一培训标准,创建统一开放的管理培训平台,可授予学生学位并得到德国教育部门的认可;整合集团科技资源,成立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搭建统一的it系统开发平台,为集团成员和合作伙伴提供it运营服务、it外包服务、软件产品和咨询服务,根据需要进行个性化开发,大幅降低集团内成员单位的科技开发成本;建立国际发展基础,搭建统一的国际合作平台,总结推广集团优秀的管理经验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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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根于地区、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理念和原则。德国储蓄银行坚持以下三个发展理念和原则。

第一,公共义务与商业化相结合的原则。德国储蓄银行是一个公共法人,代表公众(城市、城镇和社区)的利益,以服务公众利益为使命,不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仅保持较低的利润率。其公共义务主要体现在:提供非歧视性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德国银行业的竞争;促进居民储蓄;部分利润将回馈社会,促进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的发展。与此同时,储蓄银行集团的成员根据商业化原则运作,依靠自己的利润和储备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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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基础金融服务服务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德国储蓄银行也受到地理原则的限制:它只在其所在地进行存储和贷款等业务活动,但它可以通过与邻近地区的储蓄银行合并来扩大其业务范围;本地存款在本地使用;除了提高自身资本外,运营利润必须返还给当地社会。德国储蓄银行的核心业务是传统的商业信贷,除了存款和贷款之外,商业信贷并不深入。它在中小企业和制造业贷款中所占比例相对较高,可以在中小企业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提供服务。每一家储蓄银行都深深扎根于当地,敏锐地感知区域市场的变化,熟悉当地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情况,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活力,能够与当地经济和中小企业实现良性循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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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1973年,储蓄银行集团建立了机构保护计划,建立了储蓄银行间相互担保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为存款人的存款、流动性和机构破产提供保护。其中,对存款人存款的保护涵盖所有成员银行,如储蓄银行、国家银行和德卡银行,存款人存款的最高保险限额为10万欧元,而对流动性和机构破产的保护涵盖其所有成员机构。“机构保护计划”由储蓄银行集团在德国存款保险法的框架内实施。它包括13项保护基金,即11项地区储蓄银行保护基金、国家银行保护基金和国家储蓄银行保护基金。每个成员机构向保护基金支付存款额的0.8%,其中11个区域储蓄银行保护基金相互关联,而国家银行保护基金和国家储蓄银行保护基金相互独立。只有在出现重大危机时,13个保护基金才会团结合作,启动“全系统补偿机制”。一旦单个储蓄银行出现问题,保护基金将遵循“地区储蓄银行保护基金现金注入→地区储蓄银行保护基金资本注入→其他地区储蓄银行保护基金资本注入→国家银行保护基金和国家储蓄银行保护基金注入”的顺序。自德国储蓄银行“机构保护计划”建立以来,没有客户存款和利息损失,也没有成员机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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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合作银行服务更直接、更集中,风险更可控

合作银行是德国银行业的第三大支柱。合作银行的初衷是帮助低收入农民和盈利能力弱的小手工业者联合起来,获得商业银行因其生产投入的个人信用水平而无法获得的贷款。1889年,德国颁布了《合作法》,并于1895年建立了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和德国合作协会。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德国形成了独特的合作银行体系,在服务小微企业、农村和区域经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德国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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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合作”和“成员”的法律地位。德国合作银行主要遵守《合作法》,尤其是其框架内的《德国合作银行法》。《合作社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规定了各种合作社的成立、解散和破产,以及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加入和退出合作社、法定审计和许多其他问题。《德国合作银行法》从金融法的角度对合作银行制度作出了特别规定,如宗旨、职责、组织体系、风险防控、金融监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与德国勒弗森全国合作社联盟和地方审计协会的关系。《德国合作银行法》确保合作银行的合作目的是优先考虑其成员,明确了合作银行与其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德国合作银行成为不同于商业银行的合作金融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该法还允许合作银行向非成员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并允许非成员投资合作银行。但是,非成员投资者只有投资收益权,没有投票权,从而保证了合作银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始终围绕成员的需求进行,其可持续发展始终以与成员发展良好关系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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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组织和治理结构。德国的合作银行体系有三个层次,即地方合作银行、地区合作银行和德国中央合作银行集团。各级合作银行是“自我管理、自我融资、自我风险、自我服务”的独立法人。各级合作银行保持无隶属关系的联合状态。同时,各级合作银行在融资、支付结算、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中央合作银行为地方合作银行开发和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和产品,主要是资金调节和融资、资金支付和结算、证券、保险、租赁、国际业务等。这种合作不仅激发了个人的积极性,也保证了整体优势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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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有842家地方合作银行,主要由农民、城镇居民、个体私营企业、合作企业等中小企业以成员形式组成,成员客户约占50%。地方合作银行可以直接为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而不用担心关联方交易。他们是德国最大的农村信贷供应商,约占农村贷款市场的50%。中层由三个区域合作银行组成。其股东主要是当地合作银行,主要服务于当地合作银行和该地区的客户。他们可以提供贷款、办理旅行支票、国际结算、信用证、进出口信贷业务、证券业务等。在更大的区域甚至全国范围内,保持地方合作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并提供流动性,充当地方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之间的中介,发挥连接作用。位于顶端的是德国dz银行集团,该集团包括中央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集团层面的抵押贷款银行。集团股东主要由地方合作银行、区域合作银行、企业和其他行业部门组成。集团协调委员会是集团层面的最高权力机构。其目的是加强集团成员在产品、销售、风险、资本、战略等方面的协调和后台支持。然而,单个合作银行一级的管理权是独立和完整的,即成员大会是合作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并设立一个监督委员会来监督银行的运作,由监督委员会选出的一个理事会负责银行的日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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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自我管理、自我负责”的独特管理原则。德国合作银行自成立以来,严格遵循合作经营的原则和理念,始终遵循“自助、自我管理、自我负责”的三大原则开展业务。“自助”是指成员之间互相帮助,公共部门不干预其运作。“自我管理”是指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成员的共同管理和“一人一票”原则的实施,以避免大成员为了自己的利益操纵银行业务、欺负小成员和避免过度放贷。“自我责任”是指合作社作为独立法人,负责独立核算和自筹资金,并对内部成员和外部客户负责。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由于合作银行的大多数客户是其所有者(成员),合作银行比商业银行更有可能获得客户的信任和更好地了解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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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业务范围本地化,简化金融服务。德国地方合作银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深入培育当地农民、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通常不跨地区经营,从而有效降低经营风险,限制规模扩张的冲动,使其主要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业务范围相对简单,主要集中在存贷款业务,较少涉及复杂的衍生金融产品,既降低了风险,又保证了业务简单、易于监管。截至2019年底,德国合作银行贷款总额占总资产的92.52%,存款总额占总负债的87.2%,远高于德国银行业的平均值。贷款结构以中长期企业贷款为主,占81.17%,其中79.76%为一年期以上;存款结构以活期非金融机构存款为主,占85.74%,其中活期非金融机构存款占67.69%。德国合作银行规模较小,2008年至2019年平均增长率为3.57%。合作银行的数量从1197家减少到842家,单个合作银行的平均总资产从5.58亿欧元增加到11.67亿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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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冲动抑制和外部强制保证的特殊风险防范机制。德国合作银行不以利润最大化和避免短视行为为目标。德国法律严格限制合作银行向成员分配利润,禁止转让投资股份(投资股份只能由合作银行以公平价格回购)。因此,成员不会强迫合作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以获取高额利润,而是更加注重长期经营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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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合作银行的外部风险担保机制也很有特色。第一,在合作银行体系内建立存款保险机制。该机制建立于1934年,早于德国的法定存款保险机制。该机制规定,地方合作银行按照存款规模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资金,一旦发生存款损失,可以采取防范和处置等措施,有问题的合作银行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进行重组。二是建立贷款担保基金支持体系。规定地方合作银行每年要将一定比例的风险资产存入贷款担保基金。当单个成员银行发生自身难以承受的危机时,中央合作银行将通过其担保基金中的贷款帮助成员机构避免危机或渡过暂时的困难,维持合作银行的信用评级,确保债权人的资产安全。担保基金只能在成员银行面临业务经营困难时使用,不能用于一般信用危机。担保基金是德国中央合作银行的一项特殊资产,与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和运作。第三,健全的金融中介和清算体系已经建立。德国合作银行系统拥有自给自足的全国结算和清算网络,跨系统结算通过德国中央银行的清算系统进行。在流动性方面,中央合作银行可以向地方合作银行和区域合作银行提供再融资服务,也可以参与地方或区域合作银行的大型贷款项目,同时中央合作银行的流动性得到德国中央银行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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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层区域市场金融服务体系的重构

目前,中国银行业主要由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组成。然而,信贷服务对象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机构客户和中等以上收入的城镇居民,而中小企业,尤其是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中小城镇企业、中低收入居民和农村农民,往往只是现有金融机构的存款市场。近年来,现有金融机构在监管引导的压力下,逐步增加了对中小企业、中低收入群体和农村市场的信贷供给,但严格来说,仍未形成具有制度约束性、市场可持续性、符合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基层区域市场(包容性)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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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德国的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对我国基层区域市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建议借鉴德国的经验,重点解决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误区。首先,合作金融存在“不合作”的倾向,即信用社过分强调商业经营原则,忽视了“合作”的原始属性。根据“合作”的原意,成员应享有融资和其他金融服务的优先权,而不能利用商业银行的一般信用原则来经营信用社。第二,信用社不是总行,所以不能按照商业银行总行的模式来管理。尤其是所谓的人权、财权和资金调度权在信用社的集中违背了信用社的初衷,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一系列不可克服的副作用。改革的方向是,联盟将成为一个内部服务和技术支持组织,包括信息技术支持、高级别同行服务、清算服务和工作人员培训。第三,信用社的“农村商业银行改革趋势”必须按下暂停键才能恢复信用社的本义。已完成农村商业银行改革的机构必须明确其区域金融机构,为区域中小企业和家庭经营者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不得跨区域经营。第四,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也可以借鉴德国储蓄银行集团的模式进行重组和转型,立足于为区域经济、中小企业和家庭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第五,对于为区域经济、中小企业和家庭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原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政府给予特殊税收政策和预算补贴,中央银行在存款准备金和再融资方面给予特殊支持,使这些机构有兴趣也有能力为区域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中小企业和家庭经营者,从制度和制度安排上解决基层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融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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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允许和鼓励建立专业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封闭型信用社,严格实行会员制。事实上,在2003年的农村信贷机构改革中,“合作”一词已被删除,现有的信用社已成为开放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在自组织、互助、社区和降低交易成本方面的优势无法发挥,导致基层区域市场缺乏金融服务。因此,应从法律和制度安排上鼓励和支持建立专业生产和流通的会员制信用社,严格实行封闭式会员制(会员制)管理制度。对于封闭会员制的信用社,国家可以提供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政策支持。发展封闭式会员制信用社不仅可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提高基层区域市场的金融服务效率,还可以将无序的民间借贷引入有序、规范的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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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差异化定位,充分发挥关系型信贷银行的特色优势。近年来,发展普惠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逐渐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共识。通过大数据技术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海关、工商、环保等方面的相关信息进行多维分析,已成为近年来大银行发展普惠金融的“流行”做法。然而,这种“数据第一”的金融理念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是,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可以大规模定量处理的标准数据的“硬”信息,而这种标准数据在城市中很容易获得。然而,随着金融服务的触角进一步深入到县、乡镇和村庄,标准的定量数据变得难以获得,大量的定性“软”信息(如性格、邻里关系等)也随之而来。)开始主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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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德国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的基层管理战略,扎根当地农民、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是规模虽小却能成为百年老店的商业秘密之一。中国大多数小银行从管理层到员工都是当地居民,它们与当地客户有着邻里关系。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小银行自然在软信息收集和处理方面有优势,可以调查客户的金融需求、资产状况、声誉、还款能力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软信息处理的问题。小银行应培育不同于大银行的差异化小微企业市场区域,建立其他银行难以复制的业务模式,即充分发挥地理、血缘和人气优势,构建基于本地和“熟人文化”的关系型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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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经验也证明了这种差异化竞争的可行性。美国社区银行是小额信贷和小农贷款的主力军,“关系型”贷款的运作模式为其服务中小企业和小农经济提供了竞争优势。据2014年统计,社区银行总数超过6500家,占美国银行总数的96.8%。在向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总额中,资产低于10亿美元的社区银行占34.8%,资产低于100亿美元的社区银行占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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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探索大银行对基层信贷机构的“贷款援助机制”,提高金融体系服务基层区域市场的效率。基层信贷机构的资金主要来自当地中小企业和农民的存款,规模小、资金弱、难以独立提供全部金融服务、抗风险能力较弱。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储蓄银行集团和合作银行集团在个人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融资和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责,考虑引入资本雄厚的大型银行(如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为这些小银行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并赋予基层信贷机构“助贷机构”的职能,为大银行提供普惠性金融服务。在解决大银行服务中心下沉、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扩大困难的同时,提升单个基层信贷机构的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实现大银行、基层信贷机构和中小企业的共赢。(作者是中国建设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黄志凌:发展基层区域经济需特殊银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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