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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了《全国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根据《办法》,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任务应由企业自愿承担,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通过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等方式解决。,中央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在用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资金购买农药时,应优先从国家救灾储备中购买农药。

四部门联合印发《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内容:

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体系,保障预防和控制粮食作物突发性重大病虫害的应急药品需求,做好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农药储备和储存企业的选择、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国家救灾农药储备遵循企业储备、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运作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根据形势变化,确定国家救灾农药储备规模。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确定储备的品种和形式,组织储备企业的选择,发布储备计划和使用说明,并负责事后监督、信息共享和政策宣传。供销总社配合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做好仓储企业的选择、事后监督、宣传指导等工作。

四部门联合印发《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五条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通过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等方式解决。,中央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在用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资金购买农药时,应优先从国家救灾储备中购买农药。

四部门联合印发《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六条国家救灾农药的年度储备时间为12个月。

第七条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品种的选择坚持正常救灾与异常救灾相统一,常规农药与新农药相结合,主要用于满足防治重大突发性病虫害的年度用药需求,并兼顾多年未见的罕见重大突发性病虫害的治疗用药需求。鉴于防治小麦、水稻、玉米三大主要农作物重大突发性病虫害的需要和发生趋势预测,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组织专家对特定储备品种提出年度意见。

四部门联合印发《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八条国家救灾农药储存企业兼顾大型农药生产和流通企业。仓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有农药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

(二)实收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

(三)原则上近三年农药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具有与储备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能力。

(5)银行信誉良好。

第九条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牵头,供销总社配合,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委托招标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确定仓储企业。中标后,仓储企业的仓储责任期为2年,在此期间未履行仓储企业相关义务的视为未完成仓储任务。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四部门联合印发《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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