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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布了一个重要公告!

目前,COVID-19的肺炎防控形势严峻。为了预防和控制疫情,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涉及疫情的疾病和犯罪,全面维护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安等执法部门将严肃处理和严厉打击当前防疫工作中的下列行为。 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故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

一、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确诊或疑似COVID-19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者和发热等症状,拒不执行相关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确诊或疑似COVID-19肺炎患者或与确诊或疑似COVID-19肺炎有密切接触者故意隐瞒接触史,拒绝配合工作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已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故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

3.从境外、高流行区、中危险区等重点地区返回吉尔吉斯斯坦的人员故意隐瞒在重点流行区的居住史,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工作人员调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拒不执行相关检测、入户隔离观察和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的;

4.在疫情防控社区(村)封闭管理期间,拒不执行封闭管理措施,恶意阻挠和暴力抗拒基层工作人员依法管理,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采取体温检测、检查登记、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的;

已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故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

五、在集中隔离和家庭隔离期间,不遵守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造成感染隐患和隐患的;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及其他相关场所,违反规定进行电阻测温、扫描码、登记等防控措施,寻衅滋事的;

七、以暴力相威胁,阻碍防疫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故意毁坏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防护用品,危及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在防疫场所(点)、医疗机构聚众闹事,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已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故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

八、哄抬防疫药品和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剂等防疫用品的价格;抬高粮、油、肉、菜等民生商品的价格;大量的商品以高价储存和销售,获取巨额利润,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剂等防护用品、医疗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传染病防治药品的;

十、编造虚假疫情信息,传播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编造虚假的防疫措施,扰乱防疫秩序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故意通过微信、短信、互联网等渠道传播,造成恐慌,扰乱社会秩序。

特此宣布。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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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已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故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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