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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昨日起,中国证监会就新起草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总的来说,《特别规定》借鉴了科技股的经验,紧密遵循了创业板的特点,做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强化了市场化的约束机制。
从主要内容来看,《特别规定》照搬了创业板的主要制度,并根据创业板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优化。具体而言,参与调查的投资者仅限于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金融公司和私人基金管理公司;为澄清询价发行的项目,主承销商应向线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报告;允许参与询价的线下投资者对不同的配售对象最多进行3次报价;询价定价是指网络下投资者报价的中值和加权平均值,以及机构投资者优先配售报价的中值和加权平均值;战略配售没有门槛,允许高管通过制定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没有设定门槛。
《特别规定》授权交易所制定具体要求。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时,交易所规定了排除最高报价的具体要求和比例;网下初始配售比例提高至与科技板块一致,交易所根据创业板的实际情况和计算确定网下和网下回调比例;遵循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基金等优先配售制度。在科技局等部门,交易所设定了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借鉴科技局的做法,我们要求线下配售股份要有一定的比例,以设定一个限制期,交易所会规定限制股的具体比例。
结合创业板股票改革的特点,《特别规定》增强了对制度安排的容忍度。《特别规定》保留了创业板现行的直接定价制度,仍允许公开发行少于2000万股(股)的首次公开发行(ipo)项目,不允许股东公开发行股票进行直接定价。同时,规定直接定价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以及海外市场价格;尚未获利的企业不得直接定价,鼓励发行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为了应对市场的重大变化,由于大量的委付和承销风险的增加,《特别规定》还增加了两个备用制度: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求线下投资者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如果网上和网下投资者有大量的放弃购买,可以对网下投资者进行第二次配售。
今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科技板块发行承销制度的实施情况,对该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实现各板块基本制度的协调统一。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创业板IPO发行承销将适用特别规定 昨起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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