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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启,本报两会报道组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央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朱提出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议案。朱说,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开始实施和修订相比,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形式和主要内容发生了深刻变化。

为此,朱向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建议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财务委员会领导下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各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其他监管机构制定。同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在财务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中的职责和作用。

其次,它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朱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责和地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予以明确。明确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稳定监控和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以及问题金融机构救助等相关法律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第四条增加了依法制定和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等宏观审慎管理职责的相关内容;第四章界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用于宏观审慎管理的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第五章明确了金融监管中宏观审慎管理涉及的监督检查行为;第七章界定了违反宏观审慎管理的法律责任的处罚。

第三,应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朱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主导、协调、合作的作用。在长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制定、行业标准实施和相关规则应用经验表明,中国人民银行是最合适的责任承担者。从监管范围的全面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监管需要来看,更有利于控制行政成本。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应当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对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监督和指导。在金融监督管理一章中,增加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和监督的职责。

第四,完善金融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朱建议加大宏观审慎监管的相关规定;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的检查监督范围内,(10)执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的行为,(11)执行相关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规定的行为,(12)执行相关信贷政策规定的行为,(13)执行相关宏观审慎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增加自下而上条款;建议第35条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必要的修正案,有权要求所有金融机构提交必要的修正案。

(编辑上官门罗)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全国人大代表朱苏荣:建议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纳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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