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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面临的市场环境也将发生深刻变化。除上市公司外,监管部门、媒体等各方需要共同努力,积极应对。

近日,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副主任李明华指出,投资者关系管理已成为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内在价值,促进市场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

强化投关规范指引 优化市场舆论环境

李明华认为,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积极措施,规范和指导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准则,将投资者关系管理与监管要求相结合,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开展投资者关系专项活动。

对于媒体来说,要进一步净化网络媒体环境,为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创造有利条件。目前,网络媒体是投资者获取信息和沟通的重要渠道。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个人投资者无法辨别信息真实性的现象日益明显,上市公司被动回应网络舆情,阻碍和干扰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范化。新《证券法》第56条和第193条规定,各类媒体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编造和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新证券法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武器,严厉惩罚媒体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和扰乱证券市场。

强化投关规范指引 优化市场舆论环境

李明华建议,下一步应加强警示教育,惩罚反面典型,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媒体职业精神,努力推动证券市场媒体信息“去伪存真”,净化网络媒体环境。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工具。新《证券法》第84条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上市公司在合规要求、公平信息披露和维护企业形象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自愿披露信息的意愿。在监管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曲解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含义,主动摩擦热点,通过自愿披露或网上平台回复迎合炒作。这些做法违背了新证券法的精神,需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

强化投关规范指引 优化市场舆论环境

因此,要做好自愿性信息披露,应该鼓励和规范两者,引导上市公司在规范的前提下积极发布自愿性信息披露。一方面,进一步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规则,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发展战略、核心竞争力、行业发展趋势、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等信息,引入前瞻性和预警性信息的“避风港规则”;另一方面,要优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评价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对“热点”披露进行深入监督和质询,遏制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强化投关规范指引 优化市场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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