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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台资分局了解到,泉州警方破获的第一起生态领域涉黑刑事案件已经一审宣判。自2016年以来,石某某等人长期盘踞在台湾商业区洛阳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洛阳河沿岸的土地区域倾倒建筑垃圾,导致当地植被遭到破坏,土地重金属含量超标。2018年11月,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分局主动出击,抓获石茂发等7人,同时捣毁了7人组成的罪恶犯罪集团。

逮捕:30多名警察遭到袭击,7名邪恶势力成员被捕
2018年9月,在专项扫黑行动中,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分局发现,石某某和李某某长期盘踞在洛阳镇夏星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经过两个多月的认真调查,在基本查清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落脚点后,台湾商务区公安局于11月17日开始制定逮捕计划。11月20日凌晨5点45分,当李谋明等人还沉浸在梦境中的时候,30多名警察已经集合完毕。警察分五路出击,先后逮捕了在泉州管辖的洛阳镇和东陵镇的居民楼内熟睡的李谋明等人。狡猾的石母发提前嗅到了风的味道,把它藏在了自己家的屋顶上。认为自己可以逃脱的石某法,在警方的仔细调查后被成功抓获。

庭审过程中,石母发等人解释说,自2012年以来,石母发聚集李母明、石母之、李默和等人牟取暴利,长期在洛阳镇夏星村活动,向城管部门举报违章建筑、驾车拦路、直接通知或暗示村民等。,强迫村民建造土方工程、水泥和其他建筑材料,或通过敲诈勒索向村民或公司勒索钱财。当村民们盖起自己的房子时,石某发多次要求村民们支付“封口费”,从几千元到一万元不等,并威胁说要举报非法建筑。如果村民拒绝,他们会不断受到骚扰。石某某还组织李某某等人开车堵路,并要求村民向他购买水泥。在调查过程中,警方还发现石某某等人犯有污染洛阳江水源保护区罪。

调查:向洛阳河倾倒渣土污染水源保护区
经调查,2016年下半年,石默发与彭、万默峰合作处理洛江区、丰泽区两个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弃土工程。双方协商由彭和万默峰提供运输车辆,由石谋法则指导车辆将弃土运输至洛阳镇村快速路桥下的洛阳河边地块进行倾倒,每辆车提取60元费用。在此期间,石默发指示李默明、林进行现场管理,清点车辆数量等。兰负责检查施工现场的搬运情况。截至2018年初,共倾倒渣土2800多辆,其中石某某非法获利21万余元,林非法获利1.8万余元。

2018年11月17日,有关部门对非法废弃的建筑垃圾场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建筑垃圾处置场采用计量单位后,位于洛阳河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占地面积8200多平方米,总填方量超过5.9万立方米。结果发现,田间土壤的ph值和铜、锌、铅、铬、镍、镉、砷的含量均高于背景值,弃土区无防渗措施,部分渗出液流出,造成环境污染和当地植被破坏。

被判刑:多项罪名,环境修复费89万元
2019年1月,国土资源部委托相关机构出具了《生态环境破坏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土地生态环境破坏基本修复费用超过140万元,其中3.5万立方米土方采用一定方法由车辆倾倒,生态环境基本修复费用超过8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的具体标准为:“非法减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费用100万元以上”和“非法获得30万元以上”,均为“严重环境污染”。

日前,泉州惠安法院认为,石某法、李某明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多次利用威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他人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以石某法为首,李某明、蓝为代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石某某等人未经规划许可,将水源保护区内的集体土地作为建筑弃土处置场地,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5万余元,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综上所述,法院判处石某发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5万元,罪名是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和污染环境。李谋明等人也因相关罪行被判处5年至1年零5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决定由施法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各自范围内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9万元以上。彭、、万默峰所属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邓志新庄管涌)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福建泉州市首起生态领域涉恶刑事案件实现“云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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