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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3月30日消息,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的有效性,适应市场经济法律的要求,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财政部通知》进行了修订,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我国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管[2016]68号,以下简称《通知》)如下:

财政部等三部门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一、删除《通知》第二条中的两项免税进口配额的规定。

二、《通知》第三条中实施的“免税商品清单”和年度免税进口配额管理模式修改为实施“免税商品清单”管理。项目负责单位应按管理规定如实填写并出具《中国特定陆上区域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及进口物资确认书》。

三、删除《通知》第四条中的临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配额管理。

四、删除《通知》第五条中的进口物资纳入免税进口配额统一管理。

5.删除通知附件2第3、4、6、9条。

六、《通知》附件2、第五条中的项目主管单位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为项目主管单位;删除年度免税进口配额。

七、将《通知》附件二第十条中发现的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或擅自超出上一年度免税进口配额的,暂停确定下一年度项目主管单位的免税进口配额。

八、删除《通知》附件2附件3“项目进口申报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进口的《免税物资清单》中所列物资,超过本通知附件2第六条规定的年度免税进口配额和免税进口配额的,不予退还。

附件4:中国特定陆上区域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和进口材料的确认。附件3:特定陆上区域石油(天然气)开采免税进口材料清单。附件1:享受特定区域政策的地理范围。pdf附件:财政部海关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国特定陆上区域石油(天然气)开采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稿)。pdf附件的附件2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财政部等三部门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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