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75字,读完约1分钟

关于实施防疫控制期间方便企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装备中心[2020]93号

所有车辆制造商和测试机构:

鉴于COVID-19肺炎疫情给汽车生产企业履行公告管理带来的实际困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部署,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公告管理企业服务措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对于新申报的产品,在6月30日前,允许企业使用R&D验证的检测结果,而不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企业应提交相关检测结果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并在三个月内补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企业可以通过“公告数据申报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相关承诺;填写产品检验项目统计表和检验报告时,选择并提交“企业R&D验证报告”。

二、对于许可产品参数的扩大和变更,在6月30日前,允许企业在备案时暂时提交相关的检测报告,并可实施公差验收,并先补后补。企业应提交承诺书,承诺书应在备案后三个月内附在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中。企业可以通过“公告数据申报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相关承诺。

关于实施疫情防控期间《公告》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知

三.鉴于疫情防控期间,由于供应链问题,汽车制造商急需更换零部件供应商,我中心将加快企业申请受理速度,缩短公告审核时间,并要求适当增加产品公告频率。

四、延长企业准入整改期限,对未通过企业准入审查结论且目前需要整改的企业,可在原整改期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三个月。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0年3月18日

[我想纠正错误]主编:范玉萌

来源:索菲亚回声报中文网

标题:关于实施疫情防控期间《公告》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知

地址:http://www.sjx0.com/hsbjw/10031.html